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總則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3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 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承貸金融機構名單。

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