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20條
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或租期屆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貼戶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第十 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 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二、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三、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