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
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
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單身年滿四十歲。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但政府興辦
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