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16條
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 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 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單身年滿四十歲。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但政府興辦 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