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14條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規定 如下:

一、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 北市最高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二百十萬元。

二、償還年限:最長二十年,含興建期間及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寬限期 合計最長以五年為限。

三、優惠利率:

(一)第一類: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 機動調整。

(二)第二類: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

四、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 貸金融機構議定。

五、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目所定第二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條 件者。

承貸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建或自購住 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