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時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
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
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
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
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
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
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
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
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
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但嗣後贈與其配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