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7條
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 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