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2條
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就接管事項進行清(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 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 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 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