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 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