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60條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
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
護基金撥入該專戶;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
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專戶基金撥入社
區開立之公共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