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9條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 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 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 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 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 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 成標售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