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 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國有 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