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居住權利平等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4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 備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