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社會住宅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7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 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 獎勵。

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