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社會住宅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5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