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社會住宅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4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 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