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 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