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社會住宅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20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