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住宅補貼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4條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 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自核定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
第一項申請程序、前項申報改課程序及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依土地稅法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