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住宅補貼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 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經主管機關認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 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經濟或社會弱勢。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 慮之結構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