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附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3-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以重建、整建或維 護之實施方式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經核定者,其撥款程序 及方式,依修正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