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附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2條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