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附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 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