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附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1-1條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