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監督考核作業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20條
經核定之補助案需變更設計者,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 案目的及實施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處,並送執行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