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 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 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 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 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