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3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 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 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 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 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第4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 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

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 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第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