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 98 年 09 月 07 日)
第4條
金融機構應於承受災民原貸款餘額後,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 、補貼清冊及內政部指定文件,向內政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