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 98 年 09 月 07 日)
第3條
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承受災區房屋或土地者,原貸款餘額 之利息補貼範圍如下:

一、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二。

二、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零八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二。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最長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