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 91 年 03 月 14 日)
第5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 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防護 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