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 91 年 03 月 14 日)
第3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前項所稱幢、棟定義如下:

一、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 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二、棟: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 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