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直轄市工務局、縣 (市) 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事 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五天以上者,視其 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