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9條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 (市) 政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