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7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 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