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 (其格式另定) ,並檢附左列書圖文件向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辨理: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選 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七款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