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4-1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 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 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 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