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3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 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