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12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 請使用執照。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 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