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 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