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受信箱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33條
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 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受信箱,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

一、裝設位置:

(一)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均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

(二)二樓以上及地下層之建築,每戶應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之牆壁或大 門上裝設。

(三)前目裝置處所之光線必須充足,且鄰接投遞人員或車輛進出之通路 。

二、裝設高度:受信箱裝設之高度,應以投信口離地高度在八十公分至一 百八十公分為準。

三、裝設要領:

(一)裝設於牆壁者,得採用懸掛或嵌入方式,投信口均應向外。

(二)裝設於大門者,投信口應向外。

(三)裝置應力求牢固。

四、製作材料、型式及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

第134條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第135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