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受信箱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34條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