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自動樓梯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21條
昇降階梯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須不致夾住人或物,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 二、額定速度、坡度及揚程高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 一之相關規定。

第122條
昇降階梯梯底及放置機械處所四周,應為不燃材料所建造。 前項放置機械處所,均應設有通風口。

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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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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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
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 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第125-1條
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 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 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

一、防夾保護板應為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 二、其高度應延伸至扶手上端以下二十公分。 三、防夾保護板於碰撞時應具有滑動功能。

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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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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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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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昇降階梯應設有自動停止之安全裝置,並於昇降階梯出入口附近且易於操 作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按鈕開關。

前項安全裝置之構造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之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