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76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 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