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75條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火警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應具有試驗火警表示動作之裝置。

四、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之總機,其直流電源得 採用適當容量之乾電池,超過十區者,應採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之蓄 電池。

五、應裝有全自動電源切換裝置,交流電源停電時,可自動切換至直流電 源。

六、火警分區超過十區之總機,應附有線路斷線試驗裝置。

七、總機開關,應能承受最大負荷電流之二倍,且使用一萬次以上而無任 何異狀者,總機所用電鍵如非在定位時,應以亮燈方式表示。

八、火警表示裝置之燈泡,每分區至少應有二個並聯,以免因燈泡損壞而 影響火警。

九、繼電器應為雙接點式並附有防塵外殼,在正常負荷下,使用三十萬次 後,不得有任何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