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73條
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

一、電源應為直流式。

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

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量,不得小於 八十五貧 (phon) 。

四、電鈴絕緣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

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