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70條
探測器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設有排氣口時,應裝置於排氣口週圍一公尺範圍內。
三、天花板上設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公尺以上。
四、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三公尺以上。
五、高溫處所,應裝置耐高溫之特種探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