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自動撒水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55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其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配置,在正常情形下應採交錯方式。

二、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表演場所之舞台及道具室、電影 院之放映室及貯存易燃物品之倉庫,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 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 距不得大於三公尺半。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其防護面積 得增加為十一平方公尺以下,間距四公尺以下。

四、撒水頭與牆壁間距離,不得大於前兩款規定間距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