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避雷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25條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 。但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間有靜電隔離 者,不在此限。

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 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三、避雷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 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 一條,其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 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五、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 平方公尺,或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 使總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之其他接地材料。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 採用銅板者,其頂部應與地表面有一點五公尺以上之距離;採用接地 棒者,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一個避雷導線引下至二個以上之接地電極以並聯方式連接時,其接地 電極相互之間隔應為二公尺以上。

七、導線之連接: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八、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應在二十公分以上。

九、導線每隔二公尺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建築物上。

十、不適宜裝設受雷部針體之地點,得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之裸銅線 架空以代替針體。其保護角應符合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十一、鋼構造建築,其直立鋼骨之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鋼筋混凝 土建築,其直立主鋼筋均用焊接連接其總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 ,且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接地 時,得以鋼骨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十二、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裝設避雷設備符合本條第十款 規定者,其保護角應遮蔽屋頂突出物全部與建築物屋角及邊緣。其 平屋頂中間平坦部分之避雷設備,除危險物品倉庫外,得省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