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避雷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24條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 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 導線。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 金屬管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