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避雷設備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23條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 應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超過一公尺者, 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 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