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電氣設備通則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1條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 ,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但地面層之 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